关于参加2021-2023年度在职女教职工特殊疾病互助活动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1年03月24日 14:29 浏览: 作者:

 

各分工会:

为做好2021-2023年度在职女教职工特殊疾病互助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名称: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二、保障期限:有效期两年(202141—2023331日)

三、参保条件:在职正式职工(含人事代理)

四、交费标准:每份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费36元(费用自理)

五、各分工会收齐费用后以微信(13852912995)方式转账,备注中请注明XX分工会。

六、注意事项:此次参保本着“自愿”原则,以分工会为单位进行汇总统计,《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见附件1

  请各分工会于329日下班前将《2021年在职女教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汇总表》(附件2电子版发送至2313689740@ qq.com,同时将纸质表格由分工会签字盖章(党委/总支章)后报送工会403办公室,逾期不再办理。

请各分工会积极宣传,认真做好此次参保、续保工作。

                   

江苏大学工会

                                  2021324


附件1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2018年版)

为缓解职工因首次确诊患上女性特殊恶性肿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10类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 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
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36元(每份),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
本活动保障期为两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
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两份本活动,超出份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5.
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60日(含本数,下同)的观察期。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第四条 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1.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
  1)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10类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不享受领取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互助金待遇;
   
2)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后6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10类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2,000元,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终止;
   
3)在本活动生效60日(不含)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上述10类女职工特殊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15,000元女工特病互助金,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终止;
   
4)参加本活动前已患有本活动规定的一种或多种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会员,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
   
5)对参加本活动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续保时,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
  2.本活动所指的女职工特殊疾病包括以下10
 
1)原发性子宫颈癌;
 
2)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
 
3)原发性子宫内膜癌;
 
4)绒毛膜癌;
 
5)原发性乳腺癌;
 
6)原发性外阴癌、阴道癌;
 
7)原发性子宫肉瘤;
 
8)原发性卵巢癌;
 
9)恶性葡萄胎;
 
10)生殖器官上的黑色素瘤。
  第五条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本活动的保障待遇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
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3.
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
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
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
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7.
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期间;
    8.
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9.
医疗事故导致的;
    10.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1.
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
    12.
非认可的医疗机构。
   13.会员在参加本活动前已经或曾经患本活动所指的原发性恶性肿瘤和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或由其它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有本活动所列疾病;
    14.
医院误诊;
   15.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其他非疾病原因导致的。
  第六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女工特病慰问金、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
  第七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1.会员自首次确诊患有10类女职工特殊疾病之日起10日内,应告知办事处以便进行调查;
    2.
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填写《互助金申请书》,提供完整的事件经过书面说明、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本人的银行卡号及开户行名称、参加本活动证明、会员名单复印件、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3.
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页,医嘱单,住院用药治疗清单,入院、出院记录(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以及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4.
会员申请领取女工特病互助金时,应同时提供本会指定或认可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及病历调查委托书等;
    5.
其它必要文件或证明;
    6.
会员自疾病确诊之日起,两年内不向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1.本活动所指的女职工特殊疾病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判定。
    2.
无论是否已经参加本会其他互助保障活动,会员首次参加本活动均需重新执行观察期的规定。
    3.
为维护全体会员权益本活动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4.参加本会各类保障活动,其中重大疾病类保障责任份额累计不得超过两份,超过份额不承担保障责任。
    5.
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附件2

2021年在职女教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汇总表

序号

单位

姓名

身份证号

金额

 

 

 

 

 

 

 

 

 

 

 

 

 

 

 

 

 

 

 

 

 

 

 

 

 

 

 

 

 

 

 

 

 

 

 

 

 

 

 

 

 

 

 

 

 

 

 

 

 

 

 

 

 

 

 

 

 

 

 

 

 

 

 

 

 

 

 

 

 

 

 

 

 

 

 

 

 

 

 

 

 

 

 

 

 

 

 

 

 

 

 

 

 

 

 

 

 

 

 

 






签字(盖章):


       日期: